基隆市中華外內丹功研究學會章程   七十三年七月八日第三屆第一次大會修訂     

                                               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五屆第一次大會修訂

                                               八十年十一月二日第五屆第二次大會修訂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第六屆第三次大會修訂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七屆第二次大會修訂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七屆第三次大會授權理事會修訂 (配合購置會館需要,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第一章      (本章程已向基隆市地方法院登記為正式法人,捐助款者開立收據,可享法定租稅優免)

條:

本會定名為基隆市中華外內丹功研究學會,並為中華外內丹功研究學會總會之團體會員。

條:

本會遵循外內丹功世界宗師  張志通濟世救人之精神,為復興中華文化,發揚固有民族精神,以研習外內丹功之功能,推行全民體育,增強國民生命力為宗旨。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基隆市。

條:

本會如有需要得於本市各區設立辦事處,組織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章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發揚外丹功及內丹功之功能理論與研習事項。

二、關於闢劃外丹功及內丹功之功能研習指導事項。

三、關於蒐集及編印外丹功及內丹功推理及著作事項。

四、關於聯繫與團結外丹功及內丹功愛好同道事項。

五、關於發揚民族固有精神技藝推廣傳授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外丹功及內丹功學術靈脈之研究與推廣事項。

    第三章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條:

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兩種。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接受本會所推薦擔任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出本會,但有特殊之情形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予免繳。

條:

凡會員如有違背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得由理監事聯席會提請會員大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時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侯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 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票選之,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尊稱第一任理事長為創會理事長,第二任以後,為歷任理事長;並得視會務需要,聘請地方人士為顧問,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或其他重大情節,經理事會議決其退職者。

第十八條:

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研究委員會。

二、推展委員會。

三、訓練委員會。

四、宣傳委員會。

五、公共關係委員會。

六、財務委員會。

七、編譯委員會。

八、技藝委員會。

各委員會之會務簡則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至三人,下設秘書一至三人,總務、會計、活動等組組長及各區連絡人各一人,幹事若干人。指導教練分為主任教練、教練、助教各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訂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及解除違章理監事之職權。

三、取消違章會員資格。

四、審查本會決算。

五、審議本會工作計劃及歲出入預算。

六、決算會務方針。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商討召集會員大會事項。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擬定年度工作計劃,擬編歲出入預算。

三、遴聘顧問人選暨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

四、辦理本會章程第二章所規定之任務及監事會移送執行案件。

五、擬定各辦事處之組織簡則,督導各委員會及各辦事處業務發展與推行。

六、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工作總報告。

七、執行政府復興中華文化及法令賦予之任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議決議案。

二、辦理日常會務。

三、督導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本會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執行理事。

二、召集理監事及常務理事會議。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會務之進行。

二、監察本會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總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本會經費收支月報。

三、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總幹事、主任教練之職權如左:

一、總幹事協助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推動各種委員會務,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

二、主任教練協助會務並推行外丹功及內丹功業務及培植外丹功及內丹功人才,造福世人。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出席總會會員代表之人選,授權理事會遴選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至少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由理事長臨時召開之。

    第七章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個人每人一百元,常年費每年伍百元,特殊情形者得減半優待,團體會員之納費,由理事會決定之。

二、補助費。

三、自由捐獻。

四、其他。

第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第三十一條:

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人或私人企業所用,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基隆市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